30 天免費試用

  1. 中華電信防駭守門員PLUS提供網頁防護30天免費試用,30天到期自動停止服務。
  2. 本試用所提供的網頁防護服務針對HiNet HN 帳號,每帳號試用次數限乙次。
  3. 本試用所提供的網頁防護服務之適用對象針對HiNet 的ADSL(非固定制)、光世代(非固定制)客戶,申請成功後立即可享受此項網頁防護的服務。
  4. 中華電信防駭守門員PLUS免安裝、不需設定,即可體驗網頁防護,為您阻擋無線網路、有線網路的有害連線,打造安心的上網環境。
  5. 免安裝、不需設定,免費試用防駭守門員PLUS申請步驟:
    步驟一:閱讀下方「HiNet 防駭守門員PLUS服務租用契約條款」後,點選「申請體驗」。
    步驟二:進入中華支付頁面,您可以選擇【上網帳號認證】或【手機認證】的方式,進行驗證。
    步驟三:完成申租,頁面會出現對話框,顯示「申租成功:防駭守門員租用成功,請您重新連線上網,即可享有防駭守門員完整的網路及資訊安全防護」。
    步驟四:免費試用申租成功後,請將您家中的數據機重新連線,即可開始享受防駭守門員 PLUS,30 天的免費試用,30 天後體驗到期,將會自動停止防駭服務

HiNet 防駭守門員PLUS服務租用契約條款

立契約書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申請用戶(以下簡稱乙方)茲因甲方提供防毒防駭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並經雙方合意訂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服務之定義

本服務係指於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ISP)與廠商合作建置防毒防駭平台,以預防或阻絕經由網際網路之網路病毒或駭客等各式各樣網路攻擊,適用於電腦終端或手持行動設備。

第二條、服務項目

(一)防毒防駭軟體:係提供個人電腦或手持行動設備裝置之防病毒、防駭等軟體之合法使用授權。

(二)防駭守門員:係指阻擋個人電腦連線到惡意中繼站(C&C)或勒索軟體下載點之網路防駭服務。

前述各項服務,甲方得因業務、技術及網路環境變化加以變更或調整。

第三條、服務之授權使用及限制

(一)前述各項服務,甲方得因業務、技術及網路環境變化加以變更或調整。

(二)本服務軟硬體及其相關文件係為甲方與合作廠商所共同擁有,並受著作權法的保護,乙方不可未經授權複製、轉授權、租借或出租本軟硬體的任何部份或透過逆向工程(Reverse Engineering)、解譯、分解、修改、翻譯以及任何方法企圖尋找本軟硬體的原始碼,或藉由本軟硬體生產衍生產品。乙方如有擅自傳播本服務軟體或逾越授權範圍使用之情事者,應由乙方自行負責解決並負相關之法律責任,概與甲方無涉。

(三)乙方號碼(HN)、乙方識別碼(ID)、會員帳號等(前述以下皆簡稱帳號)及密碼(PW)認證,該帳號及密碼係代表乙方之身分,乙方對帳號及密碼應負妥善保管之責,不得將帳號及密碼洩露或提供給其他人知道或使用;以乙方帳號及密碼進行的所有行為,均被視為擁有該帳號及密碼之乙方所做的行為。且凡經由乙方帳號所產生之各項費用,乙方均有支付之義務。乙方如果發現或懷疑有第三人使用其帳號或密碼,應該立即通知甲方以為防補措施。

第四條、服務中斷及處理

(一)乙方使用本服務時,應確保其自行租用之其他ISP所提供寬頻上網的電路或網路等正常運作,本服務無法就前述電路或網路,亦不負因該電路或網路之障礙、阻斷、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等情事,致本服務無法使用之租費扣減之責及損害賠償之責。

(二)本服務ㄧ經甲方機房設定完成或軟體下載安裝啟動完成後,因不可歸責於甲方之因素,須甲方派員到府重新設定或維修者,甲方得向乙方收取費用。

(三)甲方基於系統維護或轉換需要,必要時得暫時縮短或停止運作時間。但甲方應於3日前公告或通知乙方,惟緊急狀況者不在此限。

(四)除前述各項及不可歸責於乙方之原因,致不能提供服務時,甲方應扣減租費。本服務連續中斷12小時以上者,每12小時扣減全月租費1/30,但不滿12小時部分不予扣減。當月應扣減之租費總額以當月應繳租費為限。

(五)前項無法提供服務開始之時間,以甲方查覺或接到乙方通知之時間為準。但有事實足以證明實際開始無法提供服務之時間者,依實際開始無法提供服務之時間為準。

(六)除按第四項規定扣減租費外,甲方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七)乙方租用本服務,由於天然災害之不可抗力致無法提供服務者,自連續中斷屆滿3日之翌日起至修復日止,不收租費。乙方如因天然災害導致直接或間接之損害或損失時,甲方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五條、申請或終止租用

(一)乙方申請租用本服務,應檢具申請書表及2份(含)以上之證明文件提出申請,但政府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免附證明文件;辦理各項異動或終止時亦同。前述申請,甲方得配合乙方特殊需求,另以簽訂契約方式辦理。

(二)乙方之名稱及其證照如有不實致發生任何糾紛時,由行為人自行負責。

(三)乙方若於網頁上申請者,使用HiNet之乙方號碼(HN)、乙方識別碼(ID)、及密碼(PW)認證,得免附各項證件。

(四)乙方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辦理申請時應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其同意書並應載明乙方如有積欠甲方費用時,其法定代理人願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乙方委託代理人辦理申請手續時,除需檢附本條第一項規定之證明文件外,該代理人並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足資辨識身分之第二證明文件正本及委託書。代理人代辦之行為,其效力及於乙方本人,應由乙方負履行契約責任。

(六)乙方及其委託之代理人應就其於申請書中所填之相關資料、檢附或出示之文件、資料證明等之真實及正確性負法律責任。

(七)乙方申請終止租用本服務應於預定終止租用日3日前向原申請單位提出終止申請,或應於退租當日至本服務網站辦理終止租用手續。

(八)乙方資料如有變動時應通知甲方,甲方得於確認無誤後受理,如乙方怠於通知或所提供之資料有誤,因此對其權益造成任何影響,概由乙方自行負責。

第六條、租期及收費方式

(一)本服務收費方式如下:

1.月繳制:最短租期以連續租用1個月計,未滿最短租期而終止者以1個月計。

2.預繳制:最短租期依其約定期限。約定期限到期後,甲方得按月繳制收費。

3.年繳制:每期最短租用期間為連續租用1年,如每期屆滿前未提出終止租用或異動繳費方式者,則視為乙方仍繼續使用本服務且使用本繳費方式。如於每期未滿時乙方提出終止租用者,或違反本契約規定致終止租用者,當期已發生應繳之費用以月為單位且以月繳制收費標準計收。

(二)本服務依乙方申請或上網註冊之項目提供服務,甲方依乙方申請之約定繳費方式向乙方收取費用,乙方必須於甲方通知繳費之期限內繳清,逾期未繳清者,本契約視為終止。乙方所積欠之費用,仍須繳納。

(三)乙方租用本服務應繳各項費用及收費標準詳如本服務網頁上公告,並自公告起作為契約的一部份;費率如有調整時,甲方應於調整生效日起7日前公告,並自調整之日起按新費率計收。

(四)乙方租用本服務,以乙方申請日為起租日,起租日不計。乙方申請終止租用時,以申請當日為終止租用日,終止租用日之租費按1日計,每日租費為全月租費之1/30。但計次制服務除外。

(五)乙方應繳之費用,併入甲方電信帳單中收取。繳費通知郵寄地址以乙方HiNet申請書或本服務申請書上登載之資料為準,乙方更換郵寄地址而未通知甲方致生任何延誤或損失時,由乙方自行負責。

(六)乙方溢繳或重繳之費用,甲方得於通知乙方後抵充次月或後續應付之費用,如乙方不同意抵充,甲方應於乙方通知不同意之日起一個月內無息退還。如乙方終止租用本服務或辦理一退一租手續時,其溢繳或重繳之費用於抵充應付費用後仍有餘額時,甲方應於抵充日起1個月內無息退還。

(七)乙方對本服務各項應繳付費用有異議時,應於繳款截止日前檢具理由向甲方申訴,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甲方得暫緩催費或停止本服務。如乙方未於繳款截止日前通知,視為費用無誤。

第七條、異動

(一)本服務之防毒防駭軟體係使用HiNet之帳號及密碼認證下載,如因個人因素,需變更電腦安裝時,必須自行上網登錄下載並更新之,如因未登載或未更新導致無法使用時,甲方不負任何擔保責任。

(二)乙方如因辦理ADSL或FTTB或專線或HiNet等異動(如:移機、更名、暫停租用、欠費拆機等)時,導致HiNet之帳號產生變動時,乙方應於本服務網站辦理原帳號之終止租用手續,新帳號之註冊登錄新申請手續。如因未登載或未更新導致無法使用時,甲方不負任何擔保責任。

(三)前項貴客戶原帳號已預繳之租費,按實際未到期租用日數計算無息退回之,每日租費為全月租費之 1/30。

乙方如因ADSL或FTTB或專線或HiNet等因欠費或有違約情事之一致被暫停使用者,其停止使用期間,本服務租費仍應照繳。

第八條、擔保責任之免除

(一)甲方以既有之規劃及現有技術提供,不擔保所提供之服務將符合乙方的所有需求,且不擔保本服務可發現所有網路入侵、攻擊、病毒、網頁程式及網站之弱點、隱藏於網頁中之惡意程式或木馬程式、惡意中繼站(C&C)或勒索軟體下載點,也並不擔保百分百有效阻絕或阻擋或清除之,但本服務將隨時偵測、攔截、更新最新病毒與駭客等特徵提供服務。

(二)甲方無法就乙方擷取資訊之正確性、完整性、安全性、可靠性、合適性、不會斷線及出錯負責,亦不保證乙方與甲方間資料傳輸速率,倘乙方因傳輸速率、擷取使用網路資料、安裝或使用本服務導致直接或間接之損害或損失時,甲方不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三)本服務之防駭守門員如偵測到乙方所欲連結之網頁為惡意網頁,會立即提示並暫作阻擋,提示後若乙方仍決意前往進入該網頁,或乙方透過FTP、P2P分享軟體或點對點(如VPN等)方式進行網際網路連線,因屬個人裝置與該伺服器之連接行為,連線期間本服務將無法協助過濾阻擋,應由乙方自負風險,如因此導致乙方電腦之任何損壞或資料流失及其他損失者,乙方應負完全責任,概與甲方無涉。

第九條、資訊保密義務

甲方因業務上所掌握之乙方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乙方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有下列情形於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電信法第7條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查詢外,甲方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1. 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2. 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3. 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第十條、條款之增訂及修改

(一)甲方得因電信服務之性質、技術或情勢之變遷、維護之需要、相關法規的變更或任何非可歸屬於甲方之事由,得隨時修改本契約條款,惟本契約條款如有任何增修刪等變更時,甲方應以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乙方。

(二)乙方如不接受變更後之契約條款,應於接獲甲方通知後30日內通知甲方終止租用本服務,如未於該期限內終止,則視為乙方同意修改後之契約條款。

第十一條、本契約之終止及效力

(一)甲方如因情事變更,得暫停或終止本服務全部或一部之營業時之經營,乙方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但甲方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之日前三個月公告並通知乙方,辦理無息退還溢繳費用及終止租用手續,且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二)乙方辦理終止或欠費拆機(包含但不限於ADSL、光世代、FTTB、專線、HiNet或本服務)或終止使用HiNet寬頻上網業務時,本服務視為已終止本契約。

(三)乙方違反本契約任何條款或甲方其他規定時,甲方得終止本契約,乙方必須負擔甲方所有損害或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調解或仲裁費用)。

第十二條、申訴服務

乙方就甲方提供之服務如有不滿意或有諮詢或申訴之需要者,可利用甲方所設置免費服務專線(0800-080-123),或向甲方之服務據點提出,甲方即視實際情形依相關法令規定妥善處理。

第十三條、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一)本契約條款未規定事項,乙方同意遵守相關法令規定、甲方各項服務營業規章規定。

(二)本契約條款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三)因本契約涉訟時,系爭金額超過民事訴訟法規定之小額訴訟金額者,雙方合意以甲方所在地或消費關係發生地所屬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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